Bryan G. Harrison

合伙人
亚特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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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an G. Harrison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主要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计算机系统性能、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意见,亦代表客户起诉和抗辩此类问题。

Bryan既是地区性诉讼律师,也是全国性诉讼律师,参与起诉或辩护案件的法院遍及美国30多个州、加拿大和欧盟。Bryan是洛克律师事务所亚特兰大办事处的管理合伙人。

Bryan G. Harrison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主要专注于为客户提供有关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计算机系统性能、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意见,亦代表客户起诉和抗辩此类问题。

Bryan既是地区性诉讼律师,也是全国性诉讼律师,参与起诉或辩护案件的法院遍及美国30多个州、加拿大和欧盟。Bryan是洛克律师事务所亚特兰大办事处的管理合伙人。

Bryan发表了多篇有关专利侵权、软件版权、电子商务、反垄断和其它法律领域的演讲和文章,还在亚特兰大罗马天主教大主教管区及其各个教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在成为私人执业律师之前,Bryan曾在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工作,根据《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案》审查和调查了多起计划交易的潜在反竞争影响,并提起了多起反垄断诉讼和其它白领犯罪诉讼。

Bryan经办的代表性案例包括:

  • 代表某新兴医疗器械公司处理知识产权、A轮和B轮融资相关事宜。
  • 代表某国际机床制造商及其分销商处理专利和商标清查事宜和构建国际专利组合。
  • 代表某环境检测公司制定国际专利执法和许可计划。
  • 代表某美国公司及其外国母公司处理其遭美国出口执法部门指控违反经修订的《伊朗制裁法案》的案件,并取得不违法认定。
  • 履带式起重机及其零部件侵权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联邦巡回法院):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特定可重组超起起重机的调查程序及随后的上诉程序中代表作为被告的制造商和美国的销售子公司,在历经为期一周的审理后,取得该委员会作出的不侵权认定。
  • 接地故障电流漏电保护器及相关设备侵权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特定接地故障电流漏电保护器的调查程序中代表作为被申请人的制造商,在历经为期两周的审理后,取得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命令。
  • 硒鼓及相关设备侵权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受到普遍排除令影响的公司(非被申请人),寻求国际贸易局作出的不侵权意见,并取得产品完全不侵权的认定。
  • 直流控制器及相关产品侵权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直流变压器的调查程序中,代表作为被申请人的制造商达成和解。
  • 发光二极管及相关设备侵权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固态发光二极管的调查程序中,代表作为被申请人的制造商达成和解。
  • Wall Family Holdings, LLLP诉Terumo Medical Corp.等案(美国德克萨斯西区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原告的首席律师,就其在医疗器械领域的首创性专利针对多家美国国内的和国际的医疗器械制造商执行专利执法计划。
  • Nine Stars Group (U.S.A.), Inc.诉Factory Direct Wholesale, LLC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该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作为被告的首席律师,取得原告所有主张的索赔皆无效的判决。
  • Profectus Tech. LLC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案(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计算机屏幕根据外部情形自动调节/启动技术的专利诉讼案中,代表被告团达成和解。
  • Leviton Mfg. Co., Inc.诉浙江东正电气有限公司案(美国新墨西哥联邦地区法院):在两个涉及接地故障电流漏电保护器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在其中一案中取得不侵权的简易判决,在另一案中取得马克曼裁定并最终达成和解。
  • Synchrome Technology诉LG Electronics USA等案(美国佐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外围存储设备通讯方式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达成和解。
  • 理光有限公司诉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多项复印机色粉罐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取得部分不侵权的简易判决,并就其余请求达成和解。
  • 亚洲光学诉 LTI公司案(美国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激光用光学件的专利侵权案中,代表原告达成和解。
  • Arrival Star公司等诉 Datatrac Corporation公司等案(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佐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地理位置定位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不相关的被告达成和解。
  • 美国卓尔泰克公司诉 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等案(美国佐治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F-22猛禽战斗机所用隐身技术材料制造工艺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作为原告在佐治亚的出庭律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经全院庭审裁定作为被告的制造商受28 U.S.C. §1498的豁免约束,虽然美国政府此前主张该§1498不适用。
  • Fotomedia Tech.公司诉 Fujifilm U.S.A等案(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线上照片共享方法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团,为客户取得免于被诉的结果。
  • 威仪国际有限公司等诉 v. FKA Distributing Co.(商号:HoMedics)案(美国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背部按摩器电子机械控制系统的专利诉讼案中,代表作为原告的制造商。
  • EMC公司诉 哥伦比亚数据产品公司案(美国犹他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计算机记忆程序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法院否定了无效简易判决的动议,但对专利的有效性表示存有深切疑虑;在陪审团庭审的第一天即达成和解。
  • Lucas诉Wild Dunes Real Estate, Inc.案(美国南卡罗莱纳联邦地区法院):在该版权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中,代表被告取得陪审团裁决,为客户赢得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的有利裁决。
  • Logica UK Ltd.诉CES Int'l, Inc.案(英国):在该由英国伦敦的高等法院王座分庭技术和建筑庭受理的版权和软件性能纠纷案中,代表被告达成和解。
  • All-Media Typlan公司诉路透社等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及欧洲各地法院):作为首席律师,代表作为原告的软件开发商参与该涉及《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的版权侵权案,协调和出席位于纽约、荷兰、英国和瑞士等地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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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ENTIALS
Education
  • J.D., Emory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1989
  • B.S., Lehigh University, 1986
Bar Admissions
  • Georgia, 1991
  • Texas, 1989
Professional Affiliations
    • Member,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Antitrust Law Sections)
    • Member, Federal Circuit Bar Association
    • Member,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
    • Member,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 Member,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 Member, American Institute of Physics
Awards & Recognitions
    • Named, The Best Lawyers in America®, Litigatio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4)
    • Named, Georgia Super Lawye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2004-2019)
    • Recognized, Chambers USA, Award for Excell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2010-2014)